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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递业以罚代管方式如何终结:立法明确企业主体责任

发布时间:2019-11-26 11:48:03 所属栏目:站长百科 来源:法制日报
导读:导语:11月16日晚上9点,快递小哥敲响了记者的房门。他告诉记者,本来公司应该另外派人分拣快递,但“双11”过后的这几天人手紧缺,派不出人,只能自己一个人负责挑拣和派送,“快递送到网点后就要赶紧配送,耽搁时间长的话可能被客户投诉,我们会被扣钱的

在谢德体看来,快递企业总部对加盟商“以罚代管”的行为,应通过法律加以规范。要合理合法地规范劳动时间、劳动强度和劳动报酬。在确保收益的前提下,改变“以罚代管”的管理体制,以教育培训、沟通学习、提高素质的方式,逐步实现人性化管理模式。

快递企业总部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加盟协议属于商事行为,双方均受到合法协议的约束,若加盟商出现违约行为,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。对总部造成损失的,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但记者在采访调查中发现,目前的种种罚款,其成立的合法性很难认定。“以罚代管”已超越了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层面,基层网点经营不稳定、快递员权益保障差、服务质量难提高,“以罚代管”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对于备受关注的“以罚代管”问题,法规已经作出回应。

根据《快递暂行条例》规定,快递企业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,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,在服务质量、安全保障、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,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。

前述邮政系统人士认为,《快递暂行条例》中的绝大多数规定都可以再细化,比如说在服务质量方面,应当规范快递企业总部履行哪些义务,加盟商、基础网点履行哪些义务,加盟商和基层网点按照规定都做到了,总部就不得实施惩罚。因此,可以在条例基础上制定法律,进一步明确总部的管理责任和权力边界,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,合理设置利益分配机制、管理考核机制,使我国快递企业尽早具备现代化公司治理体系。

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,一些快递企业使用的“以罚代管”方式,对于解决问题而言只是治标不治本,真正的治本之策还是立法。

“企业应通过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等措施,来保障消费者、基层网点和快递员的合法权益。立法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,有助于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,从而在根本上遏制‘以罚代管’问题。”刘俊海说。

(编辑:鞍山站长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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