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贾跃亭FF的9亿美金STO融资真相调查:好一场空手套白狼

发布时间:2018-12-04 03:20:40 所属栏目:资讯 来源:钛媒体APP
导读:原标题:贾跃亭FF的9亿美金STO融资真相调查:好一场空手套白狼 图片来源@视觉中国 一则内容为“区块链公司EVAIO希望通过STO(Security Token Offering)的方式向贾跃亭的法拉第未来(Faraday Future,FF)投资9亿美金”的新闻,再次引发各界对贾跃亭和FF公

EVAIO中国区负责人对链得得坦言,他们并不知道如何定义和称呼这种投资操作模式。但EVAIO公司CEO Patrick De Potter最早在对外宣传中,给这种融资方式起了新的名字“Via indirect STO”,也就是间接STO。按照计划,以此形式发行的Token将会涉及到股权,EVAIO遂自行定义该Token性质为Security Token。于是这个还处于计划阶段的方案,在几大传播热词的簇拥下,就传成了坊间热络的提法,EVAIO通过“STO”融资为贾跃亭输血。

EVAIO的“STO” 计划

EVAIO的“STO” 计划

所以,这则一度被外界热议的“贾跃亭与FF利用STO方式融资救急”新闻,其真实计划是:EVAIO打算在自身平台进行新一轮的募资或模拟投行开展股权承销业务,通过挂出平台计划购得的SmartKing公司股权资产,试图以“证券承销商”的身份,将SmartKing股权资产以token化的方式份额化拆分出售给投资人,从而让EVAIO平台获取资金和相关溢价收益。如上文所提,EVAIO计划实际上是在三年期限内以这种方式为Smart King融资9亿美金。

FF签署的关键“保密协议”

链得得在经过允许的情况下查看了EVAIO提供的,与Smart King签订的保密协议。该协议尚为意向性保密协议,没有可供交易落实和执行的条款,对协议双方尚无确权约束力。实为EVAIO在与Smart King方面进行商谈后,签订的一份约定对会议所涉内容不对外传播、写明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协定,其中没有涉及任何与Smart King进行洽谈的细节。Smart King方面签署人为Smart King王佳伟(Jiawei Wang FF公司首席财务负责人),EVAIO方面签署人为其CEO Patrick De Potter。

可就在2018年11月13日,腾讯《一线》一篇报道中,FF方面就“区块链公司EVAIO计划通过STO方式向FF投资9亿美元”回应“未得到此消息”。

链得得了解到,这是公司间进行商谈后的惯用做法。鉴于EVAIO与Smart King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具备可供落地的细节条款,EVAIO目前也并未与Smart King方面签订其他协议,所以距离双方达成融资和股权转让,可以说遥不可及。

也正是源于这种不确定性,在本次事件中,EVAIO是否能实现其宣称的“STO”,首要基础是否能够如愿获得Smart King的相关股权。可什么时间注资换股权,以什么形式注资、甚至最终能否获取Smart King的股权均无把控力。

为了能够解决获取股权这个最大的变数,EVAIO遂向链得得记者透露了其他两种在未来可能使用的备选融资方案:

第一种,如果不能顺利用已有资金先购得Smart King的部分股权将其Token化后在自身平台上销售,EVAIO计划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,获得Smart King的股权承销权。EVAIO希望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获得Smart King对于其未来用法币换取股权的许可。然后以私募或在自己官网ICO的方式融资,直到融完与Smart King协议转让股权等值的数字货币后,将这部分融资款注入EVAIO的基金会。最后基金会再将数字货币变现为法币购买Smart King的股权,成为Smart King的股东。EVAIO宣称自己并不在意融资的形式,ICO和私募都在其考虑范围内。

第二种,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不成功,就将采取ICO的方式。即如果不仅不能顺利用已有资金先购得Smart King的部分股权Token化后进行销售,也不能与Smart King方面签订关于股权承销的协议,那么在这种情况下,EVAIO会选择先在二级市场上以ICO的形式去融资,并口头向投资人声称这笔融资将会被用于购买Smart King的股权,并称如果这笔融资最终不能被用于购买Smart King的股权,,将把融资退回到投资者手上。

据链得得了解,目前EVAIO并没有获得任何证券经销商资质。在采访中,EVAIO中国区负责人表示“经销商资格只有传统证券行业才需要,数字货币领域则更加“自由”。因为此次融资不涉及法币,EVAIO也不计划去申请证券经销商资质。

以美国为例,尽管有的平台实际并不一定构成证券交易平台,因为可能并不涉及撮合多个买卖方之间的证券买卖订单,但只要涉及为他人交易数字资产提供便利,招揽用户购买数字资产证券,或买卖、经销数字资产证券,就需要向美国金融页监管局(FINRA)注册成为“证券经纪—经销商”(Broker-Dealer,BD)。BD的主体可以是机构,也可以是个人。值得注意的是,尽管各个国家的相关条款不尽相同,但相较美国的规定不会相差太大,合规的“STO”经销商就必须拥有BD资质。

律师:这不是STO

“这肯定不是STO”,对EVAIO 构想的计划,律商永联法律咨询公司董事长王建伟对链得得做出了自己的判断。EVAIO 先购买资产再将其Token化,并在自身平台进行融资的方式不能被称为STO,将其称为可能对应资产或股权的ICO更为合适。ST是证券类通证,证券类通证的标准由发行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确定,其本质上是证券。但目前EVAIO所要做的“STO”,其证券的属性不明,也没有确定要接受哪个国家的监管。

链法庞理鹏律师则向链得得解释,STO可以总结为在监管下能够实际落地的区块链+具体项目的金融化,其本质是合法合规的代币发行。有别于ICO,STO要求企业拥有一定的实际资产或者现金流。区别于IPO,STO则多了一层区块链技术。无论上述案例中的融资方案如何,有两点是确定的:一是EVAIO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募资行为,而非投资行为;二是A募集的资金并不会用于其自身发展,而是投资于Smart King,这一点区别于正常情况下的STO。

可代币化的“资产”除了包括传统金融资产,如债券、股权,还包括收益权、投票权等。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,作为其募资基础的EVAIO自身股权,本身并不具备价值。即便其前期获得Smart King的部分股权,Token化的也只能是自身股权,投资人持有EVAIO发行的Token,映射其股权,从而间接持有B公司股权。在这个过程中,EVAIO公司实际上扮演了“一手托两家”的角色,作为一个中心角色,其信誉支点源于何处?这种方式是否能满足监管要求(目前尚不确定在哪里融资)?如何解决股权承销的法律合规问题?这种“项目”是否能通过监管机构的合规审查?而除了上述之外,作为一种融资行为,如何做到符合监管要求,这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。

(编辑:鞍山站长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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